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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07 good teacher in my favor, who lost an important reward a good teacher, yongjun li, a famous professor in civil law,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though the man have not taught me in person, his recondite theory with conscientious style absorbs me deeply.
i'm so heartbroken to hear his failure in an election of the top 10 professor of law science in china, and maybe he will be my tutor for my master's degree.
以下是这次十大法学家评选的胜出者:
2007年1月21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揭晓。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贾宇、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蒋新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吉林大学教授姚建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辽宁大学教授杨松、武汉大学教授汪习根等十位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当选人简介:
曹明德 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环境法
代表论文:1.《生态法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代表著作:《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
孔祥俊 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
研究专长:民商法
代表论文:1.《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2.《法官在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哲学》(中国民商法网2006年2月)
代表著作:《法律方法论》(三卷本)
推荐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刘俊海 男 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商法学
代表论文: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2.《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底2期)
代表著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贾 宇 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研究专长:刑法学
代表论文:1.《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2.《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法学》2003年第4期)
代表著作:《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推荐单位:刑法学研究会 陕西省法学会
蒋新苗 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国际法学
代表论文:1.《DSU补偿措施的革新路径》(《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2.《国际收养准据法的选择方式》(《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代表著作:《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
推荐单位:湖南省法学会
薛刚凌 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专长:行政法学、军事法学
代表论文:1.《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2.《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代表著作:《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5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姚建宗 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专长:法理学
代表论文:1.《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2.《法治与公共话语》(《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代表著作:《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
推荐单位:吉林省法学会
孙长永 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
代表论文:1.《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2.《刑事庭审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评析》(《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代表著作:《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重庆市法学会
杨 松 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国际经济法
代表论文: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责任制度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变革与中国金融立法》(《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代表著作:《国际法与国际货币新秩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推荐单位:辽宁省法学会
汪习根 男 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法理学、法治与人权
代表论文:1.《公法法治论---公、私法定位的反思》(《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2.《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新华文摘》2000年底3期)
代表著作:《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13.10.2006 Defeated in a battle of University second year just passedI endeavor to do my utmost to increase my foundation of English, Legal theory and any other subjects. And if ,the top place in law school ,so at least it seems to me, maybe a magical power force me to study. But, Grade Two Scholarship not the best, a big strike to my heart, facing which I could not content in the thought, and it is me to endure, the sense of defeats is somewhat sorrows and ignoble. The reasonable way to carry me out of trouble, simply, maybe disremembrance of the past, the enjoying of the existence, and outlook of the future. 27.09.2006 A master’s degree or seeking a jobThese days, faced with the violent competition, frankly mimic warfare, college students did not risk open penetrating the society to seek a job but engaged in studying for a master’s degree or a higher. There existed significant hazards to socialist system in addition to students. The number of pass, to higher academic degrees, was trivial compared with the need horde. Those that fostered an environment that undertakings could not employ talents to give assistance of winning profits, and the scholarly person, with potential capability, would meet a tough challenge, never seen before, to his academic summit. The problem is caused by defects in the system. On our part, we are in a real fix, and there is believed to be deficient in opportunity of good jobs unless you hold a noble garb, like high educational background. With the self-confidence of gifted experts, and with the unique epic of information era, the bachelor degree would not like to accept the chance to a work seems general. Under the fairly high proportion of unemployed, once college students failed in the exam to the master’s degree, on which they could live? That is more akin to gambling than science, if you have no definite view on your choice, in a true sense. So while we step up tough decision, we should make sure that we need a degree, or only a method to live.25.09.2006 The rub in thesis creatingThesis created in your own words, say professor Liu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Law are one of the things I busily engaged in seeking. For one, in Chinese society and university, the number of papers is a key identity of an outstanding professor and a student, who has devotion to erudition summit, far more than the quality, and that is hard-pressed to meet the scientific standards. With other’s achievements, and with computer technology, it is likely to compose your thesis, but there is no new ideology, at any rate for this issue, what should be brought to the notice of the authority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Many people should rather work themselves into furies over the fatuous region, which pursue the volume, than do their utmost to create real theory, and maybe that is what the rub is. 24.09.2006 Law LinkLaw, a tool or natural, is a concept of linking people, departments, children, women, men and any other creatures in the world.
Without languages, you could communicate with your friends ,from other country, through your Body language ,and you maybe hard-pressed to support just ,if the country have no act , and then the disaster would befall to your family. Though it is no signs, showing that there will be a big lifting of defects on Implementation and Formulation of law itself, Law simply link the world. This is the law, and this is the world. 08.02.2006 转储敏,徐升权关于沈木珠事件的信储敏 徐升权: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 杨玉圣教授: 您好! 我们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名叫储敏、徐升权,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教授的授权委托下,给您去信,主要是因为2005年11月21日您主办的学术批评网上刊登了一则署名为“金许成”的题目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的文章.该文已经并即将继续为我院、沈木珠教授夫妇两人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该文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 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自2003年以来,我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于2005年4月,以“金陵晓声”为笔名,在“先锋论坛”、“燕南社区”等处论坛张贴此类毁谤言辞,后经我院及沈木珠教授本人声明方得以制止。但是这些人并没有停止过,他们从在BBS上发贴转向全国各大法学院、各杂志社邮寄这种诽谤信件。现在,我校领导 在证实沈木珠教授夫妇学术作风端正、无任何问题的基础上,已经正式开始着手调查处理此类恶性事件。但他们自认为无法找到确凿证据证明此类事件是他们所为,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猖狂,将这些带有大量虚假信息的、目的旨在诽 谤沈木珠教授与破坏法学院发展的文章以“金许成”的笔名投递于您的“学术批评网”,想借助您主办的影响力非凡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破坏法学院发展。 该文中所提及的抄 袭问题皆为虚构。我们希望能够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并将与本周派相关人员前往北京,希望能够与您面谈,我们将向您证实该文的诽 谤与恶意攻击性质,并将向您展示他们一直以来的诽谤文字及相关证据。请告之您的联系方式。 另外,我们想问一下,贵网作为一家在全国享有盛誉的学术批评网站,在发表该文时,是否与作者进行过联系,并保留作者的真实信息。 我们希望您能够在收到此份信件后,给我们回复,并谈出您的想法。沈木珠教授自身没有任何学术腐败问题,相反,多年来,我国多位法学界前辈曾经撰文表扬沈木珠教授的学术作风。提供两篇关于沈木珠教授的学术作风的报道与评价不胜感激。 储敏 徐升权 2005年11月23日 (感谢储敏、徐升权先生惠寄) 转:史豪鼓对沈木珠事件的观点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 时间:2005年11月28日 作者:史豪鼓 来源:学术批评网 前几天在学术批评网上见到署名金许成的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当时看后只是一笑,觉得又有一位“名教授”有麻烦了,我等闲人又有戏看了。果不其然今天又看到署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代沈木珠教授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信中说金许成所写的“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玉圣先生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破坏法学院发展”。文中还说金许成“所提及的抄袭问题皆为虚构”,“沈木珠教授自身没有任何学术腐败问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还欲于本周派相关人员到北京与杨先生面谈,以便进一步揭露金许成等诽谤与恶意攻击的实质,云云。 我本懒人,所学专业又与法学隔着十万八千里,所以虽然早就注意到了金许成提供的“沈木珠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但始终没打算利用。然而今天看到这里,却觉得有必要查回去看个究竟了。现在网络如此的发达,电子期刊也得心应手,查回去一点都不困难。只是我嫌又下载又打印太过麻烦,所以只找了“沈木珠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中的第11组(“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4期)相互对勘。两篇文章打印出来,整整浪费了我18张A4打印纸,粗粗一比,就发现其中节目挺多,“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一文字数较少,“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一文字数较多,但字数较少者似乎只是字数较多者的缩写(或者说字数较多者只是字数较少者的扩写),两者的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区别,恕我实在懒得将这好几千重复的文字逐行逐段一一列举对比给诸位看,有兴趣者自己去查,在这提醒大家一句,《法律科学》也叫《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金许成“所提及的抄袭问题皆为虚构”吗?“沈木珠教授自身没有任何学术腐败问题”吗?就算我只是核对了其中的一组而已,但中国的老话讲“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沈木珠教授及其追随者是不是也太过自信了?你们还要派人去北京与杨玉圣先生面谈,谈什么呢?就算金许成等的指控别有用心,目的不可告人,但既然不幸被人抓住了证据,那就多检讨一点自己的责任,少追究一些别人的“目的”,毕竟那些重复的文字明晃晃的摆在那里,想抵赖也难。 最后还想问一句,相关人员到北京与杨玉圣先生面谈的费用不知谁出?如果是沈木珠教授自己买单也就罢了,但若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买单,那我就劝他们别去了——用公款为一个本不存在学术贞洁立牌坊,划得来吗? 转:金许成对沈木珠事件的再回应时间:2005年11月29日 作者:金许成 来源:学术批评网 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在拙文发表之后,一直没有正面对这篇文章加以答复,先是“授权委托”给法学院教师储敏、徐升权两位先生,进而“委托”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朱益林律师,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 只要认真核对笔者的比对结论,储敏、徐升权两位先生的“辩护”就显得不值得一驳。就朱益林律师的律师函来看,笔者得出一个结论和一个疑问:1、沈木珠、张仲春夫妻对拙文指出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除了在“11篇论文抄袭问题”存在异议外,并无不同意见。2、对于“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 笔者以为如此众多的法学期刊如此的“不规范”“操作”,实在是让所有的法律学人寒心。同时笔者,也许包括许多读者不由得会去猜想,不知这些主编或编辑为什么就要这样“不规范”“操作”? 对朱益林律师提出的11篇“异议论文”,笔者把拙文反复精读多遍,似乎没有提到什么11篇论文,后来恍然大悟,应该也许是拙文在“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10篇论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部分中列出了10篇论文,许是沈木珠教授、张仲春先生和朱益林律师马虎或者忙中出错,把该部分的11行文字看成了11篇,笔者度人以善,不算你们诽谤,就不给你们发律师函了。 对于11篇“异议论文”,笔者也是做了认真比对的,而且把它们归纳为沈木珠、张仲春夫妻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另一种手法,即“一团乱麻式”,因为害怕占用学术批评网的空间和读者的时间,就简而化之了,既然有人不甘心,笔者只好把这10篇比对结果公布了。 1、“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与“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规则原则” 沈木珠,孙岚《现代法学》2001年3期,前文的56—57页第3段与后文116页的第2段、前文的57页第2、3段与后文116页的第3段、前文的60页第3段与后文119页的第3段、前文的60页第4段与后文119页的第4段雷同。 2、“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与“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5期,前文的60页第3段与后文11页的第2段、前文的60页第4段与后文12页的第1段雷同、前文的57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12页的第3段、前文的61页第1、2段改写为后文13—14页的内容。 3、“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5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期,前文的12页第3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3段,前文的12页第1段与后文57页的第5段、前文的13页第2段与后文58页的第2段部分雷同。 4、“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5期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 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前文的13页第3段改写为后文123页的第4段。 5、“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 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 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前文的26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121页的第4段,前文的27页第2段与后文122页的第2段大部分雷同。 6、“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 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期,前文的26页第3段与后文56页的第2段大部分雷同,前文的27页第3、4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3段。 7、“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期,前文的58页第2段与后文56页的第2段、前文的56页第3段与后文56页的第4段雷同,前文的57页第2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2段、前文的57页第4段与后文57页的第3段雷同。 8、“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 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前文的59页第4段与后文122页的第2段雷同。 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 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4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应” 沈木珠,《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3期,前文的57页第1段与后文90页的第3段、前文的58页第2段与后文91页的第2段、前文的57页第2段与后文93页的第5段雷同。 10、“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沈木珠,《法律适用》2001年3期与“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侵权责任” 沈木珠,《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9期,前文的26页第6段改写为后文77页的第5、6、7段,前文的26页第8段和27页第1、2段改写为后文76页的第2、3段。 1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 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4期,前文的56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4段,前文的57页第3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5段。 12、“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沈木珠,《法律适用》2001年3期与“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侵权责任辨析” 沈木珠,《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3期,前文的25页第2段改写为后文63页的第3段、前文的26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64页的第6段,前文的26页第5段改写为后文64页的第7段。 转:朱益林关于沈木珠事件的律师函时间:2005年11月28日 作者:朱益林(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来源:学术批评网 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就《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一文之事给学术批评网的律师函'' 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教授: 受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张仲春的委托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贵网站2005年11月21日刊登《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之事,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郑重通知贵网站: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并无金许成文章中所捏造诽谤的11篇论文抄袭问题;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更非金许成文章所刻意攻击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受托律师郑重申明: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金许成文章存在大量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故意诱导读者,损毁沈木珠、张仲春的学术名誉。贵网站在收到金许成文章后未曾与沈木珠、张仲春以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核实就公开刊登;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去信澄清事实后,仍然保留“金文”,并称“金文”仅属讨论学术规范的文章,给沈木珠、张仲春的权益与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请贵网站在收到本律师函三小时内,撤下网站金许成文章。如贵网站坚持不撤也不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则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贵网站的侵权责任,维护授权者的合法权益! 请尽快回复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朱益林 2005年11月25日16时30分 (感谢朱益林先生惠寄) 转: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时间:2005年11月21日 作者:金许成(南京财经大学)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全国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是自2001年调入该校开始进入学术上的繁荣昌盛阶段的,而且其从未受过法学教育、从未写过法学文章、现任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师的丈夫张仲春[笔名乔生、张侨生、仲春等],也同样以每年几十篇的速度发表法学论文。为此,在南京财经大学,沈院长夫妻二人不仅学术名声赫赫,而且还博取了部、省、市、校的多项各种课题与奖励。 在该校,人们为沈木珠、张仲春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成就”惊诧不已之余,对此二人的部分论文进行了认真比对,发现沈木珠、张仲春论文写作方式有如下样式:“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等,一言以蔽之,即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以下是对沈木珠、张仲春论文的比对结果: 沈木珠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 1、“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沈木珠,《法学评论》1995年4期。该文与“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沈木珠,《深圳大学学报》1995年8月,约7200字雷同,前文约7240字。 2、“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沈木珠,《行政与法》2001年1月。该位与“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沈木珠,《学术季刊》,约4000字雷同,前文约5650字。 3、“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沈木珠,《法律适用》2001年3期。该文与“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沈木珠,《政法学刊》2001年4月,约6160字雷同,前文约6500字。 4、“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思考”,沈木珠,《财经研究》2002年11月。该文第一部分与“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探析”,沈木珠,《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9期,约2000字雷同,前文约4900字。第二部分与“论中国国际反倾销及其适世对策”,沈木珠,《江海学刊》2002年2期,约2800字雷同。 5、“论中国国际反倾销及其适世对策”,沈木珠,《江海学刊》2002年2期。该文与 “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沈木珠,《法学杂志》2002年1期,约4000字雷同,前文约10000字。 6、“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沈木珠,《法商研究》2002年2期。该文与“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沈木珠,《法学杂志》2002年1期,约4000字雷同。 7、“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与我国加强反倾销”,沈木珠, 《法学杂志》2003年1期。该文与“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与加强反倾销探析”,沈木珠,《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9期,只有大约12字不同,前文约5300字。 8、“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法律科学》2002年5期。该文与“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文约15700字。 9、“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沈木珠,《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3期。该文与“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沈木珠,《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3期,83字不同,后文比前文多约260字,前文约9900字。 10、“世贸组织环境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我国之法律对策”,沈木珠,《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3期。该文与“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沈木珠,《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约2000字雷同,前文约6000字。 11、“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该文与“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4期,约5000字雷同,前文约8500字。 12、“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及其影响”,沈木珠,《现代法学》2004年5期。该文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约7000字雷同,前文约9000字。 13、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10篇论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分别是: “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 “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规则原则”,沈木珠、孙岚,《现代法学》2001年3期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侵权规则”,沈木珠,《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9期 “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5期 “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期 “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侵权责任辨析”,沈木珠,《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3期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4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应”,沈木珠,《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3期 乔生(真名张仲春)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 1、“TRIPS协定与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8期。该文与“TRIPS协议与南京知识产权保护因应与对策”,沈木珠、乔生《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7期,约7500字雷同,前文约7750字。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乔生,《河北法学》2002年11期。该文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约5900字雷同,前文约8000字。 3、“加入WTO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乔生、沈木珠,《学海》2003年1期。该文与“入世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乔生、沈木珠,《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0期,约6400字雷同,前文约7000字。 4、“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乔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12期。该文与“国际竞争趋向与我国知识产权策略”,乔生,《知识产权》2003年5期,约3700字雷同,前文约6800字。 5、“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新思路”,乔生,《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5期。该文与“再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改革”,仲春、李杏、王俭,《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12期,约4200字雷同,前文约7000字。 6、“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乔生,《财贸研究》2005年1期。该文与“再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改革”,仲春、李杏、王俭,《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12期,约4000字雷同,前文约5000字。 7、“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几个问题”,乔生,《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1期。该文与《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问题与对策》,《江淮论坛》2004年4期,约5800字雷同,前文约6000字。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在其“学术成果规范”中明确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研究中,“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还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但是,我们注意到沈木珠、张仲春却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不仅“重复发表”,而且还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并且涉嫌抄袭。在教育部大力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之际,我们认为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值得关注和警惕。 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要落到实处,关键是有关大学切实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精神为指导,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采取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正如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同志所强调指出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是自律和他律的辨证统一,在大力提倡学者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惩处一切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既要完善学术激励机制,还要建立学术惩戒机制。”在这一方面,各高校尤其应当承担起其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我们期待着南京财经大学从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的高度出发,重视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所反映的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 还有必要特别指出的一个现象是: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我们注意到,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11月21日 21.01.2006 世界大学法学排名世界大学总排名 世界排名 大学名称 国家 22.08.2005 法院实习(附材料)每日随想,感悟人生 1、 8月15日(星期一) (前序)今天是八月暑热中的一天,一样的热,一样的灿烂,一样的迷人。阳光依旧炙烤着大地,社会依旧那样的车水马龙,川流不息。昨天刚上完令人郁闷,又令人欣喜,同时让我们产生冲动和希望的CET-4强化班,10天的强化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是强度很大。一方面,每天9-10个的小时纯英语学习时间会让人感到压抑,能让一个人晚上睡觉,做梦都是在不自觉地回想学英语背单词的方法,日常生活中只要一张嘴就有说英语的冲动,现在想想这其实这是满可怕的。另一方面,高强度的英语学习过程中,也让人有所感悟,感悟学习,感悟人生,感悟社会。让我们更好的把握为人处世的艺术魅力,领略身边细小的处世哲学。 拖着强化后疲惫的身心,怀揣着对法院神圣的神秘的寻觅之情,对社会接触的激动之情下,坐上了新一轮的社会之旅,实践之旅。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离我家很远,正好处于城市的两头,尽管常州不是一座面积很大的城市,但我坐公共汽车还是得转两路车,花了一个多小时,漫漫长路,令我又遐想万千,这也正是从高校法律学教育,与社会法律事务学习的有机结合。 法学的学术理论研究,是综合各国法典、法律发展史并结合我国的法史,法律基础,法学理论发展的众家结合之下,以社会法务现实为基础,百家争鸣,万花齐放。而社会法律事务的学习则是有关法律学为导向的,具体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保障,权利制衡等方面的学习。诸如现实生活中的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制办,政法委等等。二者虽同出“法”字一门,可细分之下,却是方向差距很大的两个法律学习分支,但这两个分支也并非完全没有联系,法学的理论学习必须以社会的法务现实,特别是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困难、矛盾为基础,而法律实物也必须在学理研究的基础之上,不断提高自身的学理分析,应用能力,才能处理好,解决好实物纷争。 踏入法院的大门,虽然这所基层法院的办公大楼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雄伟壮观,但无比的庄严肃穆,从门口的法警开始便逐步沁入我的心脾。在政治处办好手续之后,便随着法院的工作人员,在陈旧古朴的大楼里穿梭,寻找我的实习部门。2楼,3楼……5楼——少年庭。到了,今后的5天,我就将在这个地方完成我这次暑期实践第二阶段的实践任务。 办公室的2位法官吴雯君、邵玲都去开庭了,留下了一位同专业在实习的小姐姐张佳葳在忙着打材料,当我来了之后小张姐姐热情的招呼了我,因为第一天来,上午也没什么太多的事,我变坐在一旁随便翻看着身边的材料,背着四级词汇。 下午帮着整理了一卷案宗,和一些其他资料,相信明天的生活会更精彩。 2、 8月16日(星期二) 阳光依旧是那么灿烂,在干涩的空气中尘土飞荡,绿树 虽以成荫,却掩不去行人的匆匆。 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或许是因为马上快开学,实习的时间也不是太长,所以心情相对而言不是很紧张,多了点轻松,少了几分,刚刚放暑假时,在和大三的学姐学长们下乡做法制宣传时,独自面对社会,去联系常州消费者协会,联系文化宫广场,联系街道时的那种“挫折生活”,那种无奈,那种漂泊异乡,游荡人生的感慨。更多的是对社会,对工作相对稳定的积极状态。 来到办公室里,当我坐在电脑前,安静的打着此次实习见闻时,我似乎有所领悟,从个人角度出发,独自在社会做普法宣传的时候,你是从被动的角度出发,与社会上一个个主动的单位群体进行联系,面对无数个陌生的脸孔,你也只能以一种陌生的心情,和略显无奈的思绪来表达出一种近似“渴求”的状态。但是现在当我坐在法院的办公室里时候我会从凉风中的安逸,平静的繁忙中,感受一许掌握着主动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机关,如何办公,如何为人,如何以法律的天平来处理原被告之间,公诉人、公安、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第二天的魅力正在于此吧,比第一天多了几分熟悉,多了一丝感觉,尽管在法学的学术教育本科才读了一年,对法学理论都只是冰山一角,更不用说法律实物运用中的审判环节,法院大量的案件,大量的卷宗,对我这个初入工作,对实物一窍不通的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从十几年的学校教育,直至今日仍在不断磨砺的专业学术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公共教育以来,我接触社会工作的机会是极少的,先不提专业知识如何转化为生产力这种大问题,单就如何工作的基本要素,如何适应社会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 8月17号(星期三) 今天是这次短期实习的第三天,也是实习的中段时间,如果按照心理学家的观点来分析的话,凡事只要是发展到了最后便是全局的高潮,而全局的中间段落,便可以算是一个人做事时最最兴奋的阶段,或者说是最后高潮的一个前序。这个前序就是应该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他既是推动5天实习活动走向高潮的纽带,又是联系前两天活动平稳过度的桥梁。 今天下午,跟着南京财经大学一起实习的师兄,去听了两堂刑庭宣判和一堂刑事案件的审理。这也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真正的进入法律审判的殿堂,在庄重宏伟的气氛下,我觉得我是那么的单薄,高大威武的审判长坐在审判席的正中央,两旁坐着同样神态慈祥但又不乏公正色彩的人民陪审员。在我左册是代表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院代表,而在我的右手边则是被告席的辩护人,一位从另一方面维护被告人利益出发的“使者”。在见习书记员的对面就是带着手铐的犯罪嫌疑人,更后方我们伟大的法警同志则在密切的关注着被告人的举动,维持着刑事审判现场的秩序,保障着法律审判严肃公正的环境。 由于前两场是审判,所以主角是审判长,在一份长长的审判书宣读完毕之后,只要让被告人及其家属签字,法院审理的最后程序就算结束了。这样只看到一个局部,所以对于前两场听庭给我的感觉就是在庄严凝练之下略显的一点单薄。在单薄过后便迎来了第三场庭审,过程其实也是比较简单的,这是一个当庭审理,当庭宣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是贩卖毒品,虽然是极少量的,每次交易都只有0.1克,总共的交易量也只有0.5克,但对于毒品犯罪这种国家重点打击的刑事案件,及其犯罪嫌疑人我却是第一次看见。就算这只是情节相对很小的案件,对我这“初出茅庐的小孩”来说也是具有很大震撼力的。与此同时,我也第一次看到按照法定程序公诉人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更代表人民特别是代表广大受害者及其家属朋友,为惩治犯罪,扶正驱恶,以浑厚激壮的声音宣读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依法对被告人提请刑事诉讼。而另一边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则也按照程序,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开慷慨激扬的辩护,每句话,每个字都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规范性,也是惊叹和称赞的。 4、 8月18-19日(星期四、五) 这是实习的最后两天,由于这两天主要是忙着打实习报告 看开庭,所以附则的内容不是很多,大量的感慨都在实习心得体会中得以体现。在此不再多加评述。
25.07.2005 我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作为一个法科专业的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轨道上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需要也必须阅读大量历史的与现代的,传统的与经典的法学著作,(而《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则是世界法学史的一大突破性贡献和经典之著)以使我们提高综观历史,把握全局的能力,引领新的法学风尚。并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充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成为具有强烈历史责任感与人文素养的新一代大学生。 初看《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努力作为,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初看此书之后,思绪良多,现就从以下几点来浅谈我的心得。 (一)和其他学者所说的一样,这部书对政治理论的学说可谓是史上的神来之笔。 首先,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我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其次,分权说和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再者,“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这些观点和论断应该说都是孟德斯鸠及这部论法的精神思想的结晶,理论的飞跃,升华。 (二)就法律本身而言,法体本位,法的精神,社会正义价值等诸多观念的思考也是与古代法系,和早期学者有明显进步的地方。这第二点突破也是非常值得我们特别是我们法科学生,法律工作者值得深思和探讨的。 我们可以看到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这一点是关键,也是中国建设法制文明,实现法大于人,法高于权,法律至上观点的突破口。 我们暂时先撇开立法与守法到底执行的怎样不说。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关键是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三)这部书的重中之重,核心之核心,对世界各个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人类的复兴有着至关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就是三权分立学说。同时这也是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最为感兴趣和最关心的内容,那么就让我讲述一下我的想法。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从外界来看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三权分立”的理论也是轰动一时载入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四)、从《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一些精辟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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